共青团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,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,全国铁道团委,全国民航团委,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,中央金融团工委,中央企业团工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:现将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、团徽、团歌制作使用管理规定》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
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、团徽、团歌制作使用管理规定》的通知(中青发[2018]12号)
共青团中央
2018年10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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